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前提是: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即双方的债务须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须有对价性。
2.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有法定或约定先行给付义务时,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资料图)
3.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找法网提醒,同时履行的提出是为了催促他方及时给付,若在他方提出的履行已经履行完毕时,抗辩原因则消灭。
二、1.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其他两种抗辩权的重要区别。
2.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一种拒绝权,是指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享有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也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三、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约抗辩,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不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权行使,而不是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
4.产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而后履行抗辩权则因一方要求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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